各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汉高校科协、院所科协,各企事业科协,各区科协:
为进一步加快武汉市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和实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和成长,促进优秀青年科技人才脱颖而出,市科协将原武汉市青年科技朝阳计划,升级为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科协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5年4月17日
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实施办法(试行)
(2025年4月14日)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科技人才培养和使用的若干措施>》,进一步加快我市高层次青年科技人才和实用型技术人才的培养和成长,推动科技强市建设,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立足拓展培养举荐青年科技人才渠道,扶持有学术技术优势、有发展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组织实施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以下简称“朝阳托举工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围绕我市重点科技领域和产业发展方向,大力扶持优秀青年科技工作者潜心开展学术研究,帮助他们在创造力黄金时期做出突出业绩,促进我市科技进步与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加快推动武汉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二条 “朝阳托举工程”的组织工作在武汉科学技术协会统一领导下进行,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和国际交流部负责实施。各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在汉高校科协、企事业科协、院所科协、区科协负责组织推荐所属范围内优秀青年科技人才申报。
第三条 “朝阳托举工程”评选工作成立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提出被资助人员候选名单。
第三章 条件与任务
第四条 申报“朝阳托举工程”资助的人员须为在汉从事自然科学类、工程与技术科学类、农业科学类、医学科学类的基层一线科技工作者,同时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热爱祖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师重教,有严谨的治学态度和强烈的事业心,积极投身我国科学技术创新及产业化事业发展,具有创新、求实、协作、奉献的科学精神和良好的学风道德。
2.年龄在32岁以下(按申报截止时间实足年龄计算);女性或医学领域的被资助人年龄可适当放宽2岁。
3.具有博士学位或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含高级工程师、副主任医师、副研究员等)。
4.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创新能力、良好的科研潜质。
5.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1项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已经入选国家和省市人才培养工程(计划)并获得资金资助的青年科技工作者一般不作为推荐对象。
第五条 项目管理要求
被资助人必须在申报成功的两年内实施相关科研、学术、研修等活动。
科研、学术研究内容为我市重点创新产业和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卡脖子”技术等方面;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部署;学术研究取得突出成绩、在国内外期刊发表较高水平研究成果等。
国内、出国(境)研修时间一般不少于3个月。出国(境)研修包括赴有关国际组织、知名大学、科研院所或著名跨国公司等学习先进的专业知识、技能,开展联合科技攻关研究。国内研修包括赴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国家级实验室、中国科学院等研究机构或知名企业开展联合科技攻关研究。
第六条 推荐单位主要任务
1.严格依据申报条件推荐本领域(行业)优秀拔尖青年科技人才。每位申报人应由不少于3名同行学术专家进行评议并联名同意推荐,其中至少2名同行专家与申报人具有相同研究领域,至少1名同行专家(具备二级教授或研究员资格以上,申报人工作单位为企业的可放宽为副高级职称)承担指导、托举责任。
2.指导帮助被资助人制定个人发展规划,为被资助人搭建培养平台。协助托举导师开展对被资助人的指导工作,确保托举导师真正发挥出帮扶、培养的作用。
3.与被资助人工作单位建立长效联系机制,实时掌握被资助人发展情况,保障项目按计划实施。
4.承担资助资金管理主体责任,严格实行经费专款专用。
5.接受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监督,并按要求提供项目相关材料。
第七条 被资助人的主要任务
1.制定个人发展规划及经费使用计划。
2.认真落实培养计划,并做好项目的总结工作。
3.及时反馈个人成长情况。
4.按要求完成市科协布置的有关工作,积极参与相关交流宣传推介活动。
第四章 申报与评审
第八条 “朝阳托举工程”资助类型分为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直接资助、被托举人所在单位或推荐单位自筹经费资助。资助人员的选拔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每年选拔一次。
1.由市科协所属学会(协会、研究会)、企事业科协,在汉高校科协、院所科协,各区科协组织申报。
2.申报人须按要求填写《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申报表》,并上传身份证复印件、有关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研修(培训)邀请函、专家评议意见、人员派出单位的同意函及相关业绩材料(外文件须提交中文翻译件)。经推荐单位审核后,提交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审查。
3.所有材料由推荐单位统一报送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和国际交流部。纸质材料一律不退,请注意留存。
第九条 申报材料由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和国际交流部统一受理。
第十条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学会学术和国际交流部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查和分类后,提交“朝阳托举工程”评审委员会评审,提出被资助人候选名单。被资助人候选名单经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党组会审议通过后,在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后,确定被资助人名单,并颁发证书。
第五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时间以两年为限。“朝阳托举工程”被资助人必须在申报成功的两年内实施项目,如有特殊情况,须向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递交书面情况说明,待批准后再继续实施。
第十二条 “朝阳托举工程”被资助人在项目实施结束后的2个月内,须向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提交总结报告、照片、出国(境)签证复印件及研修单位开具的证明等材料,并填报《武汉市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结题报告书》。
第十三条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定期与“朝阳托举工程”被资助人推荐单位沟通情况,召开座谈会,开展交流宣传推介活动,促进科技人才、项目合作与成果转化。
第十四条 “朝阳托举工程”经费用于被资助人学术成长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直接支出,主要包括: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国际交流合作项目、短期培训差旅费等相关支出;论文发表,出版自然科学范围内的原创性科技著作等相关支出;开展课题研究和技术攻关的人员劳务、专家咨询、材料耗材、设备运行维护、燃料动力及委托业务等相关直接支出;其他与“朝阳托举工程”工作相关的支出。
第十五条 “朝阳托举工程”经费必须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财政监督。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将资助经费下拨至推荐单位,并对经费管理履行监督职责。推荐单位承担资助资金管理主体责任,应依据经费使用范围及本单位财务规定,制定经费签报程序,帮助指导被资助人完成经费执行。被资助人在经费使用范围内对资助经费有自主支配权,须结合个人培养计划合理安排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项目结题时,有剩余经费的,推荐单位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市科协批准后执行。剩余经费优先考虑被资助人科研需求,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七条 因故终止或撤销的项目,推荐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并提出剩余经费使用意见,经市科协批准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朝阳托举工程”被资助人未能实施所申报的学术活动或研究工作、经费使用违反财务制度的,须将资助款项和证书退回。若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不良行为,经查证核实后,通报被资助人及相关人员的工作单位,并将视情节轻重对推荐单位进行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后续1~3年项目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相关项目学术成果或研究报告应注明:“武汉青年科技人才朝阳托举工程”字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5年4月14日起试行。《武汉市青年科技朝阳计划管理办法(修订)》(武科协〔2023〕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