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李和老孙均为某小区业主,老李是该小区业委会主任,老孙是小区保安。
2025年8月17日傍晚时分,老孙在其一楼家中开着窗户高声吵嚷,辱骂老李“不干人事”“偷卖小区财物”等,言语低俗且声音洪亮,辱骂时间长达半个小时之久。因正值夏季傍晚休闲乘凉之时,有近20名小区居民围观在窗前听到了相关言论。
老李得知此事后,认为老孙捏造事实、公然侮辱,要求其停止侵犯其名誉权,在小区业主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损失费5000元。
法院审理
经审理,根据老李提供的监控视频,老孙多次高声辱骂老李,且有众人围观,行为已构成对老李名誉权的侵害,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应依法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应为消除影响和赔礼道歉。老孙如对业委会有意见、建议,应通过正规途径向有关机构合理表达诉求。
结合案件事实认定情况,法院判决老孙向老李书面赔礼道歉,并将道歉书张贴于小区公告栏中不少于3日,道歉内容需经法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法院将在上述小区公告栏内张贴公告,并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和有关情况予以公布。
判决生效后,老孙主动撰写了道歉信递交法院,经审核后张贴于小区公告栏。该案已执行完毕。
法官提醒
邻里之间,抬头不见低头见。积怨若以无节制的言语宣泄,不仅撕裂社区公共秩序,也可能逾越法律红线。本案中,老孙开窗高声辱骂,引发多名邻居围观,致使老李社会评价大幅下降,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害。这提示公众,即便在自家之内,一旦言语超出“家门”、进入公共“耳域”,便可能承担法律责任,“家门”并非法外之地。
业主对公共事务的关切与批评固然值得鼓励,但批评必须有据,举报应走法定渠道。以公开辱骂代替正当举报,是以侵权换监督,既损害他人权益,也使自己陷入法律风险。言语不是私器,文明才是公约。愿每位居民都在法治框架内表达诉求、解决矛盾,共建有温度、有秩序的美好家园。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
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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