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科普助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武汉市科普助推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及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按照“奖励先进、定额补助、定向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使用,实行报账制管理。
第三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根据基层科普工作的实际需要、年度专项资金总量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标准,并随同当年各区推荐名额控制数共同下达。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用于奖励和补助按照《实施方案》评选出的,在基层科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示范社区、示范单位(基地)、志愿者、带头人等示范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和个人”),为其更好地开展科普相关工作,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条件。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包括:
(一)科普专用资料和设备费,包括图书资料费、专用设备费和展品展具费。其中,图书资料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或制作图书、音像资料、宣传资料等发生的费用;专用设备费是指为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所需购买影像制作器材、演示播放器材及其相关的多媒体计算机等科普专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展品展具费是指用于购买和制作科普宣传品、宣传栏等科普展品、展具所发生的费用。
(二)科普活动费,包括培训讲座费、展览费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等。其中,培训讲座费是指为开展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培训讲座过程中发生的聘请师资、租赁场地和设备等费用;展览费是指举办面向农民、农村青少年和社区居民的科普宣传展览过程中发生的交通运输、差旅和劳务等费用;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是指在开展面向农民的科普示范活动中发生的购买新品种新技术及配套原辅材料、聘请专业技术人员、租赁示范场地和设备等费用。
(三)其他费用,是指除上述各项费用开支以外的、开展农村和社区科普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人员工资、福利和个人奖金支出。
(二)日常办公、出国和业务招待支出。
(三)土建工程、办公设备设施的维修改造支出。
(四)组织、管理和协调等各种管理性费用支出。
(五)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支出。
(六)与基层科普活动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奖补对象为国有单位的,该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九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执行过程中确因实施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程序严格按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所在区财政局和区科协,按照市财政局和市科协确定的年度奖补资金标准,组织所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编制项目预算,填写《武汉市科普助推行动计划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表》,经区财政局和区科协审核后,与相关推荐材料一并报送。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科协组织对各区上报的项目预算进行审核,综合项目评审和项目预算审核情况,批复下达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由获得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所在的区财政局和区科协共同负责管理,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报账:
(一)单位及个人在收到资金通知后,在规定的报账时间内,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及工作进度,及时持相关报账凭证资料到所在区科协办理报账。
(二)区科协及时审核收到的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向区财政局出具审核意见。
(三)区财政局对区科协的审核意见和收到的单位及个人的报账凭证资料进行复核。对复核合格的,按照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专项资金;对复核不合格的,退回区科协,不予报账。
(四)区财政局和区科协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资金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在预算批复之日起发生的费用,可以在专项资金中列支。原则上应当在预算批复之日起一年内执行完毕,因特殊原因一年内不能全额报销的,执行时间从专项资金到达区财政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四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因单位和个人无法继续开展科普活动须中止执行的,区科协和区财政局应当及时终止其报账工作。剩余资金应当按照申报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后使用。其他原因形成的专项资金净结余按同样方法办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进行不定期抽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和市科协将追回其相应专项资金,在后续年度相应调减对所在地区的支持额度,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失职致使计划无法实施,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主观原因经费不能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和个人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到位,任何单位、个人均不得延误、截留、挪用。区财政局和区科协应当加强对本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并按市财政局和市科协要求,汇总上报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绩效情况。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协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