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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参加ITER计划法律依据有望获审议批准 科技部部长万钢作议案说明

发布日期:2007/8/29 0:00:00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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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8月24日开始审议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建立国际聚变能组织的协定》(以下简称《组织协定》)《联合实施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国际聚变能组织特权和豁免协定》(以下简称《特权和豁免协定》)的议案。受国务院委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议案作了说明。
  万钢说,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ITER)计划,是目前全球规模最大的国际科技合作项目之一。1985年由美国和前苏联首脑倡议提出,其目标是建造一个核聚变实验堆,验证和平利用核聚变能的科学和技术可行性。核能包括裂变能和聚变能,裂变能核电技术已经走向成熟,也就是现在的核电站。而核聚变是把氢的同位素(氘和氚)混合加热到数亿摄氏度高温,使其原子核能够聚合,产生巨大能量。核聚变的原材料是陆地和海洋中的锂以及海水中的氘,这两种资源可谓“取之不尽”。核聚变反应不污染环境,不产生高放射性核废料,是人类理想的洁净能源,安全性更有保障。
  据悉,ITER于1988年开始设计,2001年完成ITER《工程设计最终报告》后,开始ITER计划谈判,目前谈判已经完成,根据已经达成的协定,ITER计划历时35年,总费用110余亿欧元。
  万钢说,我国于2003年1月开始参加ITER计划谈判。经国务院批准,由科技部、外交部、国防科工委、中国科学院和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组成的中方代表团参加了ITER第八次政府间谈判会议以来的所有多边、双边谈判和磋商活动。2006年11月,时任科技部部长徐冠华代表我国政府与欧盟、印度、日本、韩国、俄罗斯和美国6方代表共同签署了《组织协定》,并与除美国外的其他5方代表签署了《特权和豁免协定》。2006年12月1日,ITER临时国际组织成立,ITER计划正式进入实施阶段。目前,该计划其他各方均已完成审批手续。
  据介绍,《组织协定》是实施ITER计划的总章程,是各成员方执行计划的重要法律依据。《特权和豁免协定》主要规定了ITER组织享有的特权和豁免;规定了缔约方代表行使代表职能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等。按照《组织协定》和相关文件的规定,我方加入计划的主要权利义务包括:平等地参与计划中的重大问题决策;平等参与建造、运行和研究开发各阶段工作;对计划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我国与其他成员平等享有获得许可使用的权利;我方的总投入与除欧盟外的其他5个成员方相同;根据谈判结果,我方在建造阶段出资额的近80%是实物投入,即国内加工制造部件,并按照ITER组织的设计预算计价提供;按照我方出资比例向ITER组织派遣职员等。
  万钢表示,国务院经审核认为,《组织协定》和《特权和豁免协定》是我国参加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的法律依据,为履行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提供了完整可行的保障机制,对推动我国核聚变能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符合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长远目标。
  此前举行的十届全国人大外事委员会第四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了这两个协定,认为其内容符合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和以往的缔约实践,是我国参加国际热核聚变实验堆计划的法律依据,为我国在该计划实施过程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了完整可行的保障机制,对推动我国核聚变能的研究和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符合我国国际科技合作的长远目标和国家利益。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批准以上两个协定。 
                                        (来源:科技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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