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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修订科技进步条例 完成人可自行转化职务成果

发布日期:2010/2/25 10:17:41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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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一定情况下,完成人可自行转化职务科研成果。24日,省政府就新修订的《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贯彻实施情况召开新闻发布会。
    该条例去年11月25日经省人大常委会修订,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友凡介绍了条例修订后几个突出变化。他说,新《条例》在科技成果转化激励上,就是要让科研人员“从骑自行车到开上小汽车”。
    为鼓励高校、科研机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智力成果的商品化、资本化和产业化,修订后实施的《条例》进一步明确了转化的股权激励和奖励的“三个70%”制度。其中,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成果实施的,最高可以提取转让所得净收入的70%一次性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为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条例》同时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形成后一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提前两个月告知本单位后,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创办企业自行转化或者以技术入股方式进行转化。
    副省长郭生练出席发布会。
                                    (来源: 长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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