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协、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相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充分发挥社会科普资源的作用,加强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现将《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2.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申报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规划纲要(2021-2035年)》,做好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动员鼓励社会多元主体广泛参与、提升科普公共服务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以下简称“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托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农业、安全、自然资源、旅游等领域机构,面向社会和公众开放,具有科普和教育功能的场所。包括以下六类:
(一)科技场馆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专门建设用于面向社会和公众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科技文化教育与传播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科技馆、自然博物馆、专业领域科普场馆、青少年科技场馆。
(二)教育科研与重大工程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国家科技资源、科技成果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教育、科研机构、大科学装置、重大工程以及医疗机构的场所和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教育、科研机构等内设的科普场馆、实验室、工程中心、科学观测台(站)等。
(三)“三农”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依托先进农业技术和成果、农业教育科研设施、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等服务农业、农村发展、提高农民科学素质的科普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农业种养殖繁育基地、综合试验示范基地、农业创业创新基地、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园、农技培训基地、农业观光体验园等。
(四)企业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企业依托科技成果、研发资源、生产设施、产品等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科技园区、具有科普功能的企业展厅、研发设施、生产制造设施等。
(五)自然资源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动植物、生态、地质地貌等自然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园区和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公园、自然保护区、动物园(海洋公园)、植物园、主题公园、森林、湿地、地质公园、自然遗产等。
(六)其他类科普教育基地,是指利用人文、历史、艺术等资源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文博展馆、图书馆、美术馆、纪念馆、文化馆、书院、历史文化遗产等。
第三条 科普教育基地享有开展科普活动的权利,享受国家给予公益性科普事业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创建与认定
第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以促进全民科学素质提升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为目标,旨在组织、鼓励各类机构参与科普活动,按照新发展阶段科普高质量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区域和各领域的资源禀赋、基础条件等资源要素,通过深化科普供给侧改革,不断提升武汉市科普公共服务能力和质量。
第五条 为社会和公众提供科普服务的各类法人单位,或以法人单位为依托的内设(下属)机构,均可自愿按照《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条件》(以下简称《认定申请条件》,后附)开展创建工作,适时申请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
第六条 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由各区科协、各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相关单位三类单位负责推荐。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动员、指导具备一定条件的机构开展科普教育基地创建工作,按照《认定申请条件》推荐符合条件的机构进行认定申请。
第七条 申请认定程序。
(一)申报和推荐。申请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的机构可任选第六条规定的三类推荐单位中的一家提交申请,经推荐单位审核推荐后方可参评科普教育基地。各推荐单位按照《认定申请条件》对申请单位进行遴选,确定是否推荐并排序。
(二)评审和认定。市科协依据《认定申请条件》对被推荐的申请单位进行实地了解和初步审查;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科普教育基地评审小组,负责对申报单位进行评审并提出认定建议名单。
(三)公示和命名。经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由市科协予以认定命名“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颁发牌匾。
第八条 科普教育基地每五年认定一批。期间视创建情况,进行补充认定。科普教育基地认定有效期从认定命名年份起截止至该批次结束年份。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九条 市科协是科普教育基地的认定管理和指导部门。科普教育基地实行属地与推荐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所在地的区科协、各推荐单位对科普教育基地的日常运行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科普教育基地应自觉接受推荐单位和市、区科协工作指导与考核,主动及时报告科普绩效自评报告等资料。
第十条 市科协和各区科协、市属学会(协会、研究会)、各相关单位要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创造必要条件,提供必要支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的发展建设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鼓励科普教育基地的推荐单位将科普教育基地工作纳入系统内业绩认定范围,对科普业绩突出、表现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宣传推介。
(一)市科协将不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交流活动,提高基地科普工作人员的科学素质和业务水平,积极开展基地间的互动合作、理论研讨和经验交流,不断提升科普教育基地管理水平。
(二)市科协维护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工作的合法权益,为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科普活动创造条件,对科普教育基地的科普项目择优扶持。科普教育基地举办的科普事业,享受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优惠。
第十一条 加强科普教育基地绩效管理。科普教育基地负责开展年度科普绩效自评,自评报告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在基地单位网站(或新媒体平台)、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项目申报平台发布。市科协负责组织年度自评报告抽样检查和定期调研评估等工作,检查评估结果作为终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市科协组织对科普教育基地开展终期考核,终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优秀”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终期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基地,经相关程序可直接认定为下一批次科普教育基地;终期考核结果为“合格”的基地,可直接进入下一批次科普教育基地评审认定程序;终期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基地,不得参与下一批次科普教育基地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 “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仅代表科普工作成绩和荣誉,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或售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牌匾和称号用于宣扬反动言论、封建迷信、欺骗误导公众、谋取不当权益或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十四条 科普教育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科协可在有效期内撤销其“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称号:
(一)单位(机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害公众利益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
(二)宣传邪教、封建迷信,从事反科学、伪科学活动;
(三)不具备科普教育基地创建、认定基本条件或不能履行科普教育基地职责;
(四)不参加终期考核或连续两年不参加科普绩效自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科协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关于开展2021-2025年度第二批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创建与认定工作的通知》(武科协〔2022〕17号)中的《武汉市科普教育基地认定与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