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协、各企事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武汉市院士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和长效化管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湖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鄂科协发〔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会修订了《武汉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经市科协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武汉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5月6日
武汉市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市院士工作站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两院院士及团队的引领作用,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助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全力打造“五个中心”、全面建设现代化大武汉提供科技支撑,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9〕35号)、《湖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鄂科协发〔202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是指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及其团队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等)建站单位,为加强优势互补、合作共赢而建立的稳定的产学研用协作平台,主要开展发展战略咨询、联合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创新人才培养等合作,是科技高端智力服务建站单位创新发展的有效载体。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运作应坚持以建站单位为主体、创新需求为导向、合作项目为载体、创新实效为根本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建站条件及任务
第四条 申请建立工作站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建站主体为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含500万元),涉农企业可适当降低。建站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研发机构等非企业单位的,须突出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研究须带动相关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
(二)申请单位须建有科协组织,有相对固定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从事工作站运行管理等工作。
(三)具有一定的科研基础和保障条件,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研发团队,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10人。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院士进站工作支撑条件,能为院士及其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办公场地和其他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年运行经费不少于10万元。
(五)与相关领域1名以上(含1名)院士签订建站合作协议,合作时间一般不低于3年。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关于战略决策咨询、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创新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实质性合作内容。
第五条 院士受聘院士工作站的数量,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执行:院士在国内受聘院士工作站的数量,未退休院士不超过1个、退休院士不超过3个。
第六条 签约院士在每个院士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执行:院士在每个院士工作站全职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3个月。
第七条 进站院士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其服务方式、聘期、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签约院士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双方应在协议书中共同商定。
第八条 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发展战略咨询:围绕建站单位及其行业发展决策、国内外技术发展前沿,开展技术创新路线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联合技术攻关: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院士及团队开展联合攻关,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国家、省级科技研发项目,开展科研合作。
(三)科技成果转化:引进院士及团队创新成果,在建站主体共同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四)创新人才培养:共建创新人才培养基地,为建站主体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学术交流研讨:与院士团队联合开展前沿技术、科技信息等高层次学术交流或技术研讨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 申报和备案
第九条 申报建立院士工作站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院士工作站申报登记表》
(二)建站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武汉市院士工作站合作协议书》
(四)建站单位与进站院士签订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
(五)进站院士相关证明材料,包括院士证书、《院士确认函》等资料
(六)建站单位成立科协组织的批复
(七)建站单位研发实力、科技创新、科研人员等资料
(八)建站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经由辖区科协进行初步调研核实后报市科协受理。
第十一条 对审核合格的院士工作站,由湖北(武汉)院士咨询服务(活动)中心、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进行备案。统一制发院士工作站牌匾和入站院士聘书,工作站牌匾统一命名为“XXX(单位名称)XXX(院士姓名)院士工作站”。
第四章 管理与评价
第十二条 院士工作站所依托的企事业单位,与院士开展有关技术合作及活动时,应遵循国家现行法律、政策。
第十三条 市科协企事业部负责组织开展工作站的申报备案、管理评价、典型宣传、工作交流、经验推广等服务和指导。
第十四条 院士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
(一)备案成立的院士工作站设置有效期,有效期根据建站认定年份及建站协议终止年份确定。
合作协议期满需要继续运作的院士工作站,建站单位须在有效期届满前,提供与原进站院士续签的新一轮合作协议,提交市科协审核确认,进行新一轮备案,制发新牌匾。合作协议期满未续签合作协议的院士工作站将自动注销。
合作协议期满需要继续运作且需变更建站院士的,提供与新进站院士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相关资料,提交市科协按照新建站流程重新进行审核确认。
(二)合作协议有效期内,建站院士因故不能继续合作的院士工作站,市科协进行备案注销。经由双方协商一致需提前终止合作、注销院士工作站的,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科协备案注销。
(三)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理的,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建站单位是院士工作站的建设与运行主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的日常建设和管理、制定相应管理办法、落实专职工作人员、研发运行经费等,确保工作站高效、健康、有序运行。
第十六条 建站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30日内及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七条 支持同一家建站单位可引进多名不同专业领域的院士团队开展合作,院士工作站按照院士实际引进人数进行备案确定。
第十八条 市科协会同有关部门对工作站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绩效评估不合格者责成定期整改;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予以摘牌、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武科协〔2017〕40号)予以废止。

鄂公网安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