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科协、各企事业科协、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武汉市专家工作站规范化建设和长效化管理,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根据《湖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鄂科协发〔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会修订了《武汉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制定了《武汉市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细则》,经市科协党组会研究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组织实施。
附件1:《武汉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
附件2:《武汉市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细则》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6年5月6日
武汉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持续加强武汉市专家工作站建设和管理,提高工作站运行质量和效益,集聚创新资源,激发创新动能,以科技创新推动产业创新,助力武汉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全力打造“五个中心”、全面建设现代化大武汉提供科技支撑,根据《湖北省院士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鄂科协发〔2024〕4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家工作站是指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等单位从外部柔性引进高层次科技专家及创新团队,建立稳定、长效的产学研合作,共同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培育创新人才队伍等工作联合共建的科技创新工作平台。
第三条 专家工作站运行应坚持以企业(高校、研发机构等)为主体、需求为导向、项目为载体、创新成果和实际效益为根本的基本原则,着力推进产学研用深度融合,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建站条件及主要任务
第四条 申请建站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且注册年限满1年,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事业单位等。生产经营和事业发展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建站主体为企业的,注册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含300万元),涉农企业可适当降低。建站主体为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或科技企业孵化器等非企业单位的,必须突出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合作研究必须带动相关产业和企业创新发展。
(二)申请单位须建有科协组织,有相对固定的管理和服务人员从事工作站运行管理等工作,建有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的管理制度。
(三)具备一定科研基础和保障条件,拥有水平较高、结构合理的科研团队,建站单位专职科研人员数量不少于5人。
(四)具备较为完善的专家进站工作支撑条件,能为专家及团队进站工作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和其他生活保障等后勤服务,年运行经费不少于5万元。
(五)与相关领域科技专家签订了专家工作站合作协议,且同时签有明确具体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技术合同),协议书中应载明双方关键技术攻关、科技成果推广、创新人才培养等实质性合作内容,合作时间3年以上。
(六)鼓励建有市级以上工程(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载体的单位,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以及获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的单位等建站。
第五条 签约进站的科技专家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二级教授(研究员)或同等水平其他科技人才(杰青、长江学者、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人才工程入选专家、楚天学者等)等重点高校、科研院所的正高级职称专家。
(二)专家在汉受聘专家工作站数量,在湖北省范围内在职专家不超过2个、退休专家不超过3个。
(三)专家团队成员副高或博士学历以上不少于3人。
(四)专家在每个专家工作站每年保证一定的进站工作时长及频次,全职工作时间原则上每年不少于1个月。
第六条 进站专家以建站单位名义聘请,其服务方式、聘期、报酬及其它事项,由建站单位和签约专家按照双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签订合作协议,涉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和商业秘密保护等问题,双方应在协议书中共同商定。
第七条 专家工作站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战略决策咨询:围绕建站单位及其行业发展决策、国内外技术发展前沿,开展技术创新路线的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
(二)联合技术攻关:针对建站单位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以及重大创新产品的研发,共同开展联合攻关,研发新技术,开发新产品。联合申报并共同承担国家、省科技研发项目,开展科研合作。
(三)科技成果转化:引进专家及团队创新成果,在建站主体共同进行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产品。
(四)创新人才培养:共建创新人才培养基地,为建站主体培养科技创新人才。
(五)学术交流研讨:与专家团队联合开展前沿技术、科技信息等高层次学术交流或技术研讨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第三章 申报与备案
第八条 专家工作站的建设原则上遵循应建尽建的原则,凡符合建站条件和进站专家条件的建站单位均可参与申报和备案。
第九条 申请建站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武汉市专家工作站申请表》
(二)建站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三)《武汉市专家工作站合作协议书》
(四)建站单位与专家签订的科技项目合作协议
(五)进站专家相关证明材料,包括专家身份证明、工作单位、职称资质证明等
(六)建站单位成立科协组织的批文
(七)建站单位科技创新、科技人员情况资料
(八)建站单位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补充材料
第十条 申报受理实行属地管理。各辖区科协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经实地调研核实后,提出初审意见,推荐上报至市科协。
第十一条 市科协企事业部统一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备案名单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后进行对外公布。
第十二条 经由市科协备案公布的工作站单位由市科协统一制发专家工作站牌匾和入站专家证书,工作站牌匾统一命名为“×××(单位名称)×××(专家姓名)专家工作站”。
第四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市科协企事业部负责组织专家站的申报备案、运行管理评估、典型宣传、经验推广等。每年上半年发布申报文件通知,接受申报、组织审核、专家评审、备案登记等,在工作站运行期间开展管理调研和运行成效评估。
第十四条 专家工作站备案认定期满1年后,市科协将对其运行情况和成效进行管理评估。管理评估细则另行制定。
评估采取建站单位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等形式进行,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每年优秀工作站数量占比不超过当年建站单位申报总量的30%。
对管理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工作站建站单位,根据预算情况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经费。对管理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将予以注销。
第十五条 专项经费补助由建站单位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项目研发、技术推广、人才培养、决策咨询论证等,且应遵循国家现行的法律、政策。
第十六条 专家工作站实行动态管理:
(一)专家工作站每三年运行期满必须进行复核,建站单位须提供与原进站专家续签的或与变更的新进站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提交市科协进行复核确认。三年期满未参与复核工作的专家站将予以注销。
(二)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需终止合作、注销专家工作站的,须经建站单位与进站专家协商一致,建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市科协备案注销。
(三)在合作协议有效期内,专家工作站需变更进站专家的,建站单位须提供与新进站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原专家退出的情况说明等相关资料,提交市科协审核确认。
(四)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违背科研伦理、科研诚信,触犯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站主体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理的,予以注销。
第十七条 建站单位是专家工作站的建设与运行主体,负责本单位工作站的日常建设和管理、落实专项建设运行经费,确保工作站高效、健康、有序运行。专家工作站每年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对工作站运行成效进行年度总结。
第十八条 建站单位名称、法人、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须在变更30日内及时报市科协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功能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将专家工作站补助经费列入专项经费支持计划,按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完善管理制度,提供支持服务,加强宣传推广。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2025年起认定的武汉市专家工作站遵循本办法组织实施,2024年认定的武汉市专家工作站管理评估工作仍按照原政策继续执行,给予相应补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武汉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武科协〔2025〕9号)予以废止。
武汉市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细则(送审稿)
为持续加强我市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充分发挥专家团队对我市科技创新的支撑引领作用,切实提高工作站运行质量和效益,培育典型,激励先进,根据《武汉市专家工作站管理办法》,制定本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一、管理范围
经由市科协认定备案且运行期满1年的武汉市专家工作站。
二、管理内容
专家工作站运行管理以创新实绩为导向,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绩、激励创新”的原则,侧重工作站创新成果产出等实际成效。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平台建设。平台建设情况为基础建设、制度建设和配套条件、研发团队专技人员配备、资金投入保障、诚信管理等。
二是运行绩效。运行绩效情况为组织开展决策咨询、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和科研立项、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科技成果转化、助推建站主体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以及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
三是创新活力。创新活力情况为专家及其团队进站开展创新活动的频次、创新人才培养、专利授权和标准制定、各类科技奖励等成果或成效情况。
三、管理方式
采取自愿申报、书面汇报、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形式进行管理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每年优秀工作站数量占比不超过当年建站单位申报总量的30%。
四、管理程序
1.成效总结。建站单位根据评估通知要求自愿申报,重点梳理总结专家工作站建站成效和创新成果,形成书面总结和相应证明材料,加盖建站单位公章。
2.初步审查。申报材料提交所在区(开发区)科协审核,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市科协。
3.形式审查。市科协对建站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审查合格后进入专家评审环节。
4.专家评审。市科协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综合评审,提出评估结果。
5.综审公示。评估结果经市科协审定后进行社会公示。公示5个工作日且无异议的,将评估结果进行发文公布。
五、结果运用
评估结果为优秀的专家工作站,根据预算情况给予最高5万元补助经费。评估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的专家工作站,将在省市相关部门人才举荐等项目申报、典型宣传等工作中予以支持和推荐。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专家工作站予以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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