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科协网讯 《湖北省科学技术协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在2011年3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为帮助公众更好地理解《条例》的有关内容和精神,日前全程参与新《条例》酝酿、修改过程的湖北省科协相关负责人向《武汉科技报》解读了《条例》的相关政策。
问:为什么要修订《条例》?
——《科技法》和《科学普及法》的出台和新的社会发展要求《条例》作出新的修改。
答:湖北是科教大省,怎么样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做好科技人员和政府之间的纽带,对科协的整体功能提出了实质性要求。
进入新历史发展时期,党和国家更加重视科协工作。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国科协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以及《科学技术进步法》和《科学技术普及法》的相继出台,对发挥科协作用从法律上予以明确。面对新的形势,如何更好地体现党和政府对科协工作的新要求,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科学技术普及法》和中央、省有关政策规定,适时对原有的《条例》进行重新修订成为必然。
问:此次新《条例》最大亮点是什么?
——科学制订了科普经费标准、来源及人事制度管理办法;为各级科协组织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条件,成为此次《条例》修改的重要内容和最大亮点。
答:《条例》第8条、第23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普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保证科普经费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保证人均科普经费逐步达到和超过全国平均水平,并对科普经费的来源作了明确规定。
第25条规定,“县以上科协机关编制内工作人员”参公管理。
据悉,我省人均科普经费普遍偏低,尽管人均0.1元的科普经费早列入湖北省地方法规,但仍有部分县市未达标,严重困扰着湖北省科普事业的发展。此次《条例》以法律的形式规定我省人均科普经费不低于全国标准(0.5元/人),将极大地激励我省科普事业的迅猛发展。
问:《条例》取得了哪些新突破?
——明确确定了科协的性质、组成;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地方各成员单位对科协工作应尽的职责;对科学道德提出新要求……
答:修订后的《条例》不设章节,共27条。与原《条例》相比较,其条文内容及结构安排、指导思想和工作定位、政府及社会各界对科协工作的促进和支持、科普工作的经费保障等方面都有了重要的调整,框架更为合理,重点更加突出。
一是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科协是党的群众工作和国家科技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新时期科协工作的政治地位确定了法律基础;
二是明确了科协的性质、组成。《条例》的前5条写到,科协是党的群众工作和国家科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协工作属社会公益性事业;
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及地方各成员单位对科协工作应尽的职责。《条例》的第6-9条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科协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将公民科学素质建设、科技创新、科普示范等作为对各级政府目标考核的内容;
四是《条例》第10—17条明确了科协组织在自主创新、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决策咨询、人才举荐等方面法定的社会职责;
五是《条例》第18条明确了科协要在举荐创新人才,推动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科技评价体系,营造科技人才成长良好环境上发挥作用;
六是《条例》第19条规定了科协应面向科技工作者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会逐步建立继续教育学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公务员等开展科技知识培训的职责;
七是《条例》第20-21条,对各级科协组织依法保障科技工作者权益提出了更高要求;
八是《条例》针对科学道德、学风建设和规范学术行为对科协组织提出了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