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科协

政策法规

严防输入!这6种行为,将定罪处罚!

发布日期:2020/3/16 13:02:34      来源:本站      作者:
字体显示:【大】  【中】  【小】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 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明确六类行为以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其中包括,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属于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的行为分别是:
    1、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的;
    2、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实施审批管理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可能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未经审批仍逃避检疫,携运、寄递出入境的;
    4、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发现有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交通工具负责人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或者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
    5、来自检疫传染病流行国家、地区的出入境交通工具上出现非意外伤害死亡且死因不明的人员,交通工具负责人故意隐瞒情况的;

    6、其他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检疫措施的。


Copyright © 武汉市科学技术协会 地址: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144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202002213号    ICP备案号: 鄂ICP备19013409号

邮编:430010 电话:(027)65692271 传真:(027)65692036 网站编辑部:(027)82842276